因应新冠疫情 国税局:属特定对象者所扣税款得延期缴纳
来源:http://dede.com 发布时间:2022-11-20 06:45 1511次浏览

【大成报记者于郁金/综合报导】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扰乱,身为扣缴义务人的您是否担心因受隔离治疗等因素,无法如期缴纳扣缴税款而被加征滞纳金呢?财政部已于109年3月5日针对此次疫情发布得展延缴纳税款的公告。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可以适用这项公告展延缴纳所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因本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于法定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
南区国税局指出,至于可以展延的期限如下:
1、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1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其缴纳期间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缴纳期限分别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2、给付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应扣缴之所得,应于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申报扣缴凭单,其申报期间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报缴纳期限展延20日。
国税局表示,如于展延申报缴纳期限届满时,仍接受隔离治疗者,其申报缴纳期限自隔离治疗结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南区国税局说明,前揭可适用的扣缴义务人无须事前提出申请,惟应于展延期限内检具主管机关掣发之隔离治疗通知书、隔离通知书或检疫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向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有任何问题,欢迎拨打0800-000-321洽咨询联系窗口,将有专人为您服务。(于郁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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